校友✲基金
向下箭头

校友✲基金

校友会章程

来源: 日期:2023-02-28 15:38 【字体:

青岛大学校友会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青岛大学校友会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分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青岛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校友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在青岛大学校友会和青岛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继承和发扬青岛大学的优良传统,加强母校与校友之间、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搭建交流服务平台服务广大校友,服务母校发展,服务社会发展,扩大青岛大学以及青岛大学环境学科的影响力,实现母校和校友之间的合作共赢。

第四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联络和服务青岛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校友,促进校友组织建设,指导、开展校友活动;

(二)搭建校友信息交流平台,为广大校友提供各种相关信息,为校友的事业发展和个人成长提供支持;

(三)凝聚校友资源,促进母校与地方以及校友之间多渠道、多层次、多方位的交流与合作;为提高母校环境学科影响力提供支持。

(四)加强校友文化建设,编辑出版有关校友资料,管理和维护青岛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网站的校友版块;

(五)为校友回馈母校提供支持与服务。

(六)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七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承认和遵守本章程者,有加入本会意愿的,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后,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在青岛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含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师生和获得过学院名誉学位或荣誉职衔的人士;

(二)非本会会员而对青岛大学环境学科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对母校和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为母校和学院的建设与发展争取各种形式的支持,致力于提升学校和学院的社会声誉和社会影响力。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之决议须经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行使第十五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常务副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视情况设名誉会长若干人,指导本会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人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活动经费主要来源有:

(一)学校资助;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学校和学院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和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学院和学校校友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第一届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